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管网公司)9日正式成立。这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一环,是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新成立的国家管网公司,有四大看点备受关注。
【看点一】为何要成立国家管网公司?
石油天然气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油气体制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意见强调,改革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提升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
国家管网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组建独立运营的国家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X+1+X"油气市场体系,是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油气体制改革是包括上中下游全产业链的改革,基本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中间‘则是管网输送环节。改革‘中间‘就是把管道独立出来,改革的目的是推进管输环节公平开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董秀成认为,如果"中间"这个环节不改革,就无法真正落实"两头"市场化的竞争机制。
专家表示,国家管网公司统筹规划建设运营,有利于减少重复投资,加快管网建设,提升油气运输能力。对于更好地保障油气的安全供应、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表示,国家管网公司成立会加快油气管网互联互通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建设,让油气管网更好地发挥输送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全国范围进行油气资源统筹调配,以应对突发和应急等情况。
【看点二】成立国家管网公司对油气价格有何影响?
价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国家管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可以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有助于形成市场化油气价格机制,从而使油价和气价更为合理。
业内人士认为,成立国家管网公司,统筹规划管网运营和发展,能更加精准地确定管输价格。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有助于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
"价格的真正市场化,需要以充分竞争的产业链结构为基础,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就是要以产业链结构改革为基础,将为真正的产业链结构性改革吹响号角。"刘毅军说。
能源关系民生冷暖。成立国家管网公司后,能否更好地保障民生用气?专家表示,通过管网的互联互通,可以进一步提高天然气资源管输调配能力,加强供气保障。
据悉,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统一负责全国油气干线管网的建设和运行调度,形成"全国一张网",在应急保供下可统一调度所有互联互通管网,以提高油气管网安全运行系数和管输保障能力。国家管网公司还将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工程、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承担部分保供责任,为保障民生用气发挥积极作用。
【看点三】国家管网公司如何做到对用户公平开放?
近年来,我国逐步探索实践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实施路径和方式。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油气企业开放意识不断增强、开放服务逐渐增多、开放范围持续扩大。"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但受管网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不充分、油气管网运营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数量仍然较少,开放层次相对较低。
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石油天然气管网相当于是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的高速公路,需要实现互联互通和向所有用户公平开放,成立国家管网公司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记者从国家管网公司了解到,新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油气长输管网及其调峰设施的投资建设、调度运行、公平开放和油气管输服务,并不参与上游资源和下游市场的竞争性交易。
油气专家表示,国家管网公司收益与买卖油气、赚取价差无关,与运送哪家企业的油气也无关。按照监管办法要求,国家管网公司必须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国家管网公司所有运输服务的用户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相同的程序和办法申请使用管输服务。
在董秀成看来,国家管网公司是个基础产业公司,只给客户提供管输服务,并不参与上游资源和下游市场的竞争性交易。下一步国家对国家管网公司监管的重点就是要看它是否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看点四】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是否会推动油气行业加快走向市场化?
目前,我国油气管网规模与管网发达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增长空间,管道运输能力也有待提高。对此,专家认为,多主体投资将加快国内油气管网的建设步伐。
油气专家表示,对整个油气市场来说,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有利于增加油气市场主体,有利于改进对垄断环节的监管,有利于优化油气市场结构。
北京世创能源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杨建红认为,管道是优质资产,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会有更多企业有机会、有意愿进入管道建设领域。管网改革是要"去"专用性和专营性,这就需要制定规则,加强监管。
"组建国家管网公司,是推动油气行业加快走向市场化的具体举措。"有关专家认为,更关键的是,国家管网公司如何在未来的发展中向社会资本开放、怎样切实优化公司治理,有效发挥牵引作用,带动油气行业上下游真正走向市场。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配套强有力的细则和监管举措,进一步推升系统性和全局性。
来源:新华社
【主持者言】
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将给杭燃集团这样的城市燃气企业带来诸多机遇,如可以解决目前气源单一、气价偏高及调峰保障的问题。但同时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使得城燃企业特许经营体制面临新的挑战,会加剧燃气市场竞争,上游直供、LNG点供、电力等其他能源都将侵蚀传统的燃气市场,传统的经营模式将面临新的挑战,燃气企业利润率会越来越低等。因此,在国家油气体制的总体改革形势下,城燃企业改变经营模式、推动企业升级发展是关键。为此,城燃企业需要扩大传统市场规模,实现规模效益;上中下游一体化、全产业链发展,减低成本增加利润增长点;利用好交易平台,多方协调探索联动机制;注重综合性人才培养,适应市场竞争;提高网络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等。而这些也和杭燃集团的"5441"战略不谋而合。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投产通气
12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同俄罗斯总统普京视频连线,共同见证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投产通气仪式。
习近平对管道投产通气表示热烈祝贺,向两国广大建设者致以衷心感谢。习近平指出,东线天然气管道是中俄能源合作的标志性项目,也是双方深度融通、合作共赢的典范。2014年,我同普京总统见证了双方签署项目合作文件。5年多来,两国参建单位密切协作,广大工程建设者爬冰卧雪、战天斗地,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向世界展现了大国工匠的精湛技艺,展示了中俄合作的丰硕成果。投产通气既是重要阶段性成果,更是新的合作起点。双方要打造平安管道、绿色管道、发展管道、友谊管道,全力保证管道建设和投运安全可靠,促进管道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中俄建交70周年,我和普京总统共同宣布发展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一致决定继续将发展中俄关系作为各自外交优先方向,坚定不移深化两国战略协作和各领域合作。当前,中俄两国都处于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中俄关系迈入新时代。希望双方再接再厉,打造更多像东线天然气管道这样的拳头项目,为两国各自发展加油助力,更好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普京表示,在俄中两国隆重庆祝建交70周年之际,俄中东线天然气管道投产通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将使两国战略协作达到新的高度。2014年我和习近平主席共同见证该项目合作文件签署以来,双方团队在极端天气下辛勤工作,如期完成了建设,未来30年里俄方将向中方供应1万亿立方米天然气,这将有助于落实我和习近平主席达成的在2024年将俄中双边贸易额提升至2000亿美元的共识。俄方愿与中方共同努力,确保这一标志性战略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中俄代表分别在黑河、阿塔曼斯卡亚和恰扬金3个管道沿线站发言,向两国元首汇报:俄方已准备好向中方供气、中方已准备好接气。
普京下达指令"供气!"
习近平下达指令"接气!"
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杨洁篪、王毅、何立峰等出席上述活动。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起自俄罗斯东西伯利亚,由布拉戈维申斯克进入我国黑龙江省黑河。俄罗斯境内管道全长约3000公里,我国境内段新建管道3371公里,利用已建管道1740公里。
来源:新华社
【主持者言】
据了解,中俄东线是我国首条采用1422毫米直径、12兆帕压力、X80高钢级的长输天然气管道,也是单管输量最大的跨境长输天然气管道。此次中俄管道的北段工程率先投产,东北管网系统首先实现与俄境内管道的接通,也就意味着中国之前规划的"四大能源战略通道"(西北、西南、海上、东北),完成了最后一块拼图。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分北、中、南三段建设,北起黑河,南至上海,沿经9个省区市,整条管线与东北管网系统、陕京系统、西气东输系统互联互通,共同组成纵贯南北、横跨东西、连接海外的天然气管网格局,加快了"全国一张网"建设。工程建成后,可向东北、环渤海、长三角等地区稳定供应天然气资源,对降低地缘政治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都有重要意义。虽然近期工程主要是向东北地区供应天然气,但是管线终点在上海,结合近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炉,未来整个长三角地区乃至杭州地区也将因此收益。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彻底解除我们业界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姓"民"还是姓"行"的争议外,解释中几乎条条都浸润着对特许经营相对人(即燃气公司)的保护。
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言明"坚持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始终坚持以强化产权保护为根本目标"、"始终坚持以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始终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使命"是本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解释的具体内容也充分遵照了前述原则,处处给予企业一方以实在的"照顾"。下面解读一些"解释"条款: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解读:明确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涵盖了因"特许经营协议"衍生的各种情况,宽泛的受案范围让行政相对方"状告有门";"应当"二字,让法院的主持正义"义不容辞"。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能够有效的使得"事后耍赖"和"一女二嫁"纠纷获得司法救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读:防止行政机关"反咬一口"。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解读:防止行政机关"转移注意力,回避主要矛盾"。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给予行政相对人"错告"后的纠错机会。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通过加重行政机关诉讼阶段的法定责任,以达到有效促使其进行"自我反省"并进行"主动纠错"的目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解读:行政诉讼将实现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不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内容,由此将给行政机关以巨大的震慑,迫使其不敢轻易突破法律底线。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解读:对于燃气等特许经营来说,如认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时,可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如果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如法院审查发现,该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法院也应当主动确认其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解读:在行政相对人"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赋予其"反悔"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解读:即便是《特许经营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燃气公司"被拿走的,还是要还的"。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解读:只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不玩了"。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解读: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救济。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行政相对人有权"果断止损"。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行政相对人有权享受"国家赔偿"。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在诉讼中"变更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以后的行政协议不用再约定仲裁条款了,除非满足除外条件,就算约定也是无效的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主持者言】
12月3日,萧山中燃疑似再次进行高压燃气管道违法施工。市燃气集团所属杭天公司立即启动预案,上下一心,坚决为正义维权战。本次行动是 "为正义而维权、为发展而担当"的行动。12月10日、11日高压维权取得阶段性成效。市燃气集团维权员工信心大增,将继续坚守阵地、守土有责、常备不懈,同时加快钱塘新区各项目建设步伐,为城为民为正义为新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法律层面解决了特许经营权纠纷问题。市燃气集团可以安排律师对本次发布的《规定》进行专业分析。把分析研究结果作为公司储备法律手段,未雨绸缪,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集团公司特许经营权被侵害的情况。
首次!2020年起氢气纳入能源统计
近日,据相关获悉,从2020年开始,国家统计局首次将氢气纳入能源统计。氢燃料电池行业一直呼吁的将氢气纳入能源管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这份2019年11月份印制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里,国家统计局要求,氢气和煤炭、天然气、原油、电力、生物燃料等一起,纳入2020年能源统计。
从填报要求可以知道,能源统计最核心的报表包括"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及"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通过这两张表就可以计算出一个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这是能源考核的重要依据。
能源统计是运用综合能源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和特有的计量形式,采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流转、使用等各个环节运动过程、内部规律性和能源系统流程的平衡状况等数量关系的一门专门统计。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我国实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主要由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基层年报表构成,反映能源的生产、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源单耗等情况。
这个专业统计在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方针、政策,编制能源计划,对能源经济活动和能源方针、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一直扮演着绝对的数据支撑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个专业统计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方针、政策,编制能源计划提供可靠资料。
此前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工程院院士凌文在今年就曾提出:建议将氢能纳入能源体系,制定发展战略。凌文认为,氢能开发与利用是能源清洁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在优化能源系统方面,氢能作为一种二次能源,可实现多异质能源跨地域和跨季节的优化配置,形成可持续高弹性的创新型多能互补系统。
同时业内也在呼吁将氢能纳入国家能源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同跃建议,应由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将氢能从国家发展重点方向升级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层面,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燃气在线
【主持者言】
将氢气纳入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里面,这从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于氢能的利用已经越来越关注。结合上个月深圳燃气集团启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项目的消息,不难看出近几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大家都对氢能这一新产业寄予厚望。各方都迫切希望通过研究、尝试及投资等方式以第一梯队的身份进入这一领域,从而获得产业升级的机会,甚至获得引领国际新兴能源发展的机会。
市燃气集团作为城镇燃气运营企业,在看到氢气"热"的同时,也应保持冷静的头脑。目前我国还未将氢能正式纳入国家能源体系,也没有详细制定相关发展战略。未来这氢能产业如何发展,还是一个未知数。在此阶段,我们应厚积薄发,积极学习新兴能源,主动研究新兴技术,但是否进入氢能这一行业,何时进入这一行业,以什么方式进入这一行业还应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再作决策。